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河某某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386号 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中路6号。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河***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龙华镇南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469824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402794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752041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平 书 记 员 赵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