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禄连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某某结构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154号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
法定代表人:滕章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国志,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北***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920476XL,组织机构代码:69920476X。
法定代表人:魏书生。
被申请人:魏书生,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李勇慧,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衡水图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5158520Q,组织机构代码:765158520。
法定代表人:夏洪彪。
被申请人:李站尚,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李群豹,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六被申请人河北***结构有限公司、魏书生、李勇慧、衡水图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李站尚、李群豹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六被申请人河北***结构有限公司、魏书生、李勇慧、衡水图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李站尚、李群豹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