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财保302号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
法定代表人:王海君。
被申请人:河北***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920476XL组织机构代码69920476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住桃城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桃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60万元或查封车辆、房地产、债权、股票、理财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60万元或查封车辆、房地产、债权、股票、理财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