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禄连钢结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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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财保66号

保全申请人:魏书明,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24041955××××××××,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竹园****。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iv>

被申请人;***,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iv>

被告:河北***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920476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魏书明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923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按规定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以不及时对被申请

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923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1966元,暂由申请人魏书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九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