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禄连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6民初779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健,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河北***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920476XL。
法定代表人:魏书生。
原告***与被告河北***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穆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子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