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7民初22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禄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920476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某县。
委托代理人:***,系***之舅,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某县。
原告河北禄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2237号民事裁定,已经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并查封被告***名下车辆。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本案已结案,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以及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申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