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财保539号
申请人:河北大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双彦,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诺德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申请人河北大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9998.88元。申请人河北大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大正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09998.88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靖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