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002民初9063号
原告: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汉族,1961年11月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欠款叁拾玖万肆仟元整;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因欠款未还应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被告***、***与原告商定南关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空调发包工程,被告发包,原告承包,工程金额伍拾万,按工程进度付款,安装完毕,付清全款。原告于2017年9月已安装完毕。被告分别于2017年9月2日付款叁万,9月8日付款叁万,2018年6月5日付款肆万陆仟元,余款叁拾玖万肆仟元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同意调解。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货款344000元,二被告于2020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344000元;
原告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因本案纠纷再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计360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暂由原告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垫付,二被告于2020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