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

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02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关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58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身份证地址: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64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英买卖合同纠纷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