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

长葛市长社办启慧幼儿园、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终271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葛市长社办启***园(长社部),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长社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杜福山。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南关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奇,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该公司客户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筱芬,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葛市长社办启***园与被上诉人许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长葛市长社办启***园(长社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葛市长社办启***园(长社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