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恢845号
申请执行人:**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关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博。
被执行人:**御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与轩辕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郑鹏伟。
本院在执行**市第三家电商场有限公司与**御海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002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御海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存款64545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武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