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

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102民初111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外贸综合楼B幢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瑞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生铧,广东粤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太平路670号华达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黄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粤5102民初1112号之一民事裁定:1.查封被申请人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经济开发区富丽广场后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查封被申请人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经济开发区富丽广场后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少杰
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
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庆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