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102民初1112号之二
原告: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外贸综合楼B幢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瑞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生铧,广东粤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太平路670号华达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黄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89995元,减半收取计144998元,由原告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少杰
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
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庆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