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59号
原告:何双庆,男,汉族。
被告: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外贸综合楼B幢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双庆诉被告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双庆以本案纠纷其已与被告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双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双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双庆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