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丁丽银、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潮湘法执字第4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
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消费信贷业务部职员。
被执行人:***,女,住潮州市湘桥区。
被执行人: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45180.07元及利息人民币860435元、罚息人民币400。71元[利息、罚息计至2015年3月1日,自2015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品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付还代垫受理费5320元。被执行人广东腾瑞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认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45180.07元及应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320元,要求于2015年11月20日前付还人民币5728.61元及案件受理费5320元,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每月1日前各付1937.26元,2016年12月底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2、被执行人***若有一期没有付还,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尚欠全额借款本息的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主动搬迁出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房屋,交由法院执行。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对被执行人***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应收取的执行费人民币3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协议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4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少庭
代理审判员张桢毅
代理审判员廖琳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