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1079号
原告:安徽博利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吴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2PPE46。
法定代表人:马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寿,长丰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上小路与翡翠路交口诚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70795503。
法定代表人:孙增家。
原告安徽博利泰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博利泰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博利泰幕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博利泰幕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博利泰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学梅
书记员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