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嘉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9208号

原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上小路与翡翠路交口诚挚大厦B座8楼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70795503。

法定代表人:孙增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道文,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东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红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