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9208号
原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上小路与翡翠路交口诚挚大厦B座8楼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70795503。
法定代表人:孙增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道文,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东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红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