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上小路与翡翠路交口诚挚大厦8座8楼815室。
法定代表人:孙增家。
被执行人:郭中华,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0)皖0123执57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0)皖0123执57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中华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