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恒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亿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隆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12执7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亿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隆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昌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关于大连亿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隆恒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昌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昌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昌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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