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恒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亿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隆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执78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大连亿强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隆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昌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清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0)辽021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亿强园***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隆恒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昌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581,90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0,740元及执行费55,31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4,763,304.69元,尚欠818,599.31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公积金、股息红利、无收益类保险等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设备及车辆,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穆永昌
审判员 杨 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殷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