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永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永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360号之一
原告:大连永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0511409944。
法定代表人:刘成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竹,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04MB1880361N。
法定代表人:朱皖宁。
原告大连永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尚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