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81执341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驼山乡丁屯村。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0644049877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作出(2019)辽028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16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银行、金融理财、公积金、房屋、车辆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来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