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于刚甲与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1民初7155号
原告:于刚甲,男,1959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永宁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刚甲与被告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07日立案。原告于刚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刚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