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8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
原告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2日作出了(2015)瓦民初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网络、传统查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瓦房店市驼山乡西屏路108号3单元1层2号房产一套,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