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81民初848号
原告: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曲莹秀,女。
被告:高和跃,男。
被告:***,男。
原告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和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自愿,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大连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