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3民初160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雄关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93905,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前渠河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占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福顺,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雄关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户籍登记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王欢,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雄关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行政专员,户籍登记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雄关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关门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涂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雄关门窗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福顺与王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21年6-9月份,雄关门窗公司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微信群了解到之后,在2021年6-7月一直去面试,在2021年8月2日入职雄关门窗公司。雄关门窗公司变更原面试条件,将试用期工资5000元降低为3500元,并且直到2021年8月16日也未盖章,并于2021年8月16日将雇佣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降到3500元,并且不缴纳社会保险,***被迫在2021年8月16日夜里被迫提出辞职。就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与赔偿问题,***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顺劳人仲不字[2022]第1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1.雄关门窗公司支付2021年8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经济赔偿金2400元;2.雄关门窗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而签订临时雇佣合同的双倍赔偿5000元;3.雄关门窗公司退还本人证书复印件及银行卡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开具离职证明〔庭审中,***以当庭实际收到雄关门窗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为由申请撤回关于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诉讼请求〕。
被告雄关门窗公司辩称:
***没有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导致雄关门窗公司无法为其实际缴纳2021年8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雄关门窗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不同意***就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及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雄关门窗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而签订临时雇佣合同的双倍赔偿5000元,没有依据,雄关门窗公司不予认可。雄关门窗公司并未收取***所指认的证书复印件,***要求雄关门窗公司返还没有依据。综上所述,雄关门窗公司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作为乙方、雄关门窗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有落款日期记载为2021年8月2日的《临时雇佣合同书》,载明主要合同条款如下:“……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自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止。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项目技术员岗位(工种)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工作岗位。……第六条、乙方的劳务报酬为3500元,次月支付。……第八条、乙方受雇佣期间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如乙方需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可自行出资缴纳。……”
***实际工作至2021年8月16日(含当日);2021年8月16日22时16分,***主动发短信给雄关门窗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海霞,短信内容如下:“王总好:我刚查询的雇佣非全日制员工时,要注意其工作时间、薪资结算等方面的诸多规定,“非全日制”变成了“全日制”,企业可能要面临补缴社保和罚款。《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目前劳动法已经没有临时工说法。为了保证贵公司和我不被追纠(究)法律责任,我由明天不去上班了。请您调整好工作安排。谢谢您这些天来的关照。***。”在2021年8月16日之后,***未再向雄关门窗公司实际提供劳动。
就确认劳动关系、支付2021年8月2日至8月16日期间的工资等争议事项,***曾将雄关门窗公司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确认双方自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2.雄关门窗公司支付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6日工资6466元;3.雄关门窗公司支付拒不开具离职证明的损失7500元;4.雄关门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50元。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6045号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如下:一、***自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至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与雄关门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雄关门窗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至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工资二千二百八十六元九角五分;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EMS特快专递〔邮件编号为1012525285599〕向***邮寄送达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6045号仲裁书,***于2021年11月22日签收。***收到前述仲裁裁决结果后,并未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6045号仲裁裁决结果对雄关门窗公司为终局裁决,雄关门窗公司在2021年11月9日领取前述仲裁裁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雄关门窗公司已按照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6045号仲裁裁决结果第二项裁定的金额实际履行,于2021年11月9日从其在北京农商银行顺义支行张喜庄分理处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向***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转账付款2286.95元。
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6045号仲裁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实际履行完毕。
就本案诉争事项,***再次将雄关门窗公司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京顺劳人仲不字[2022]第1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所申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不服于2021年12月17日诉至本院,即为本案。
庭审中,就其要求雄关门窗公司支付2021年8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经济赔偿金2400元以及未订立劳动合同而签订临时雇佣合同的双倍赔偿5000元之具体法律依据,***未予明确。
在2022年3月15日开庭过程中,本院将雄关门窗公司开具的落款日期记载为2021年8月20日的《离职证明》原件交付给***,前述《离职证明》载明内容如下:“兹证明***(身份证号:×××),自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6日在我公司任工程技术员,已从我公司离职。特此证明!”***认可前述《离职证明》之内容,并在取走《离职证明》原件后表示撤回原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诉讼请求。
本院要求***指认其在诉讼请求第3项中提及的“本人证书复印证”具体指向的是什么证书复印件,“银行卡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具体指向的是哪一张银行卡的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具体包括哪些证件的复印件?***当庭答复如下:(1)***指认,其要求雄关门窗公司退还的证书指的是技术员职称证书、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但是对于前述证书内容没带复印件,编号也不清楚。***指认,其曾经将前述证书复印件交给雄关门窗公司,因此,要求雄关门窗公司予以返还。(2)***指认,其要求雄关门窗公司退还的银行卡复印件指的是***为了便于雄关门窗公司向其主张发放工资而向雄关门窗公司提供的银行卡复印件。
雄关门窗公司否认其收到过***提交的技术员职称证书复印件、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复印件;***就其指认曾经向雄关门窗公司提交前述证书复印件一节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要求雄关门窗公司支付2021年8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经济赔偿金2400元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由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依法处理。对***前述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现已查明,***与雄关门窗公司签订的《临时雇佣合同书》就***入职雄关门窗公司后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标准等事项已经作出明确约定,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虽然《临时雇佣合同书》所约定“乙方受雇佣期间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如乙方需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可自行出资缴纳”之条款,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排除劳动者重要权利免除用人单位重要义务而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但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据此,应当认定***、雄关门窗公司实际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况且,***从2021年8月2日入职雄关门窗公司之后,在2021年8月16日即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尚不足一个月。综上,***要求雄关门窗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而签订临时雇佣合同的双倍赔偿5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雄关门窗公司否认其收到过***提交的技术员职称证书复印件、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复印件;***就其指认曾经向雄关门窗公司提交前述证书复印件一节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要求返还前述证书复印件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根据基本生活常识,***为了便于雄关门窗公司向其转账支付工资而向雄关门窗公司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复印件,本应属于***作为劳动者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的范围,其要求雄关门窗公司返还相关银行卡复印件,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涂长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