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20720号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20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吉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浦大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曹新公路878号。
法定代表人:虞启乐。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大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铁十二局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由于其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临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马超雄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