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2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文明,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619室。
法定代表人:汪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顾文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9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顾文明于2019年2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顾文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文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顾文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卜晓飞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周 珍
书 记 员 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