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5247号
原告: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汪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群,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广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女,汉族,1994年12月23日,住陕西省白水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劳保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岳林
书记员杨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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