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同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2896号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办事处连江路安子码头北侧。电话:1585327****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同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林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祥,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同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619元,退回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明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洲洋
书 记 员 李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