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3执36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生,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同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林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同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100420元,被执行人履行10042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5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1406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同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善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窦在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