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与***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梁执字第1455号
申请执行人:梁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梁山亨利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梁山亨利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山东梁山亨利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