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与梁山翱翔轴承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4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梁民初字第3034-1号
原告:梁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清旺,经理。
被告:梁山翱翔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山东宝丰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翱翔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宝丰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翱翔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宝丰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案外人***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城人民中路XX号XXX室(房权证梁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梁山翱翔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宝丰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梁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城人民中路XX号XXX室(房权证梁字第××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