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4
山东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3033-1号
原告:*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清旺,经理。
被告:山东*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山力建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山力建碳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山力建碳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的位于*山县城农业机械总公司院内第B1栋X单元X层XXX室(*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山力建碳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山水泊电子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的位于*山县城农业机械总公司院内第B1栋X单元X层XXX室(*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