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9548号
原告:河南润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55号楼15层148号。
法定代表人:尚和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河南润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当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润生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