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8702号
原告: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西湖北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31305916D。
法定代表人:吴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丽,女,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2层2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9437424Y。
法定代表人: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