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2162号
原告: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西湖北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吴静,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丽,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立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黑鲁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