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91民初151号之一
原告:武汉喜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告:***,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喜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要求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此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马珂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