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3529号
原告:武汉小钱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武汉市光谷中心花园A(办公楼)栋1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品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418号中石化江汉石油管理局武昌商务宾馆二楼1-7室。
负责人:王华栋。
被告:武汉东方金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汉街国际总部e座15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弘安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5-2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二期北主楼二单元2楼204-0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熊卉,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石雪松,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汉小钱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品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武汉东方金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弘安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熊卉、石雪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汉小钱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小钱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星蕊
书 记 员 牛田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