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樟树市齐飞赛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2执保247号
申请人:江西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
法定代表人:席惠国。
被申请人:樟树市齐飞赛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樟树市齐飞赛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利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齐飞赛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6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利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齐飞赛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