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民初13号之一
原告: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余市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计1,367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37元,由原告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