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某某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民初13号之一 原告: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余市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计1,367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37元,由原告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