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某某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8号 申请人: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价值1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