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8号
申请人: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价值1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