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本草天然香料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2民初1004号
原告: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江南华城*区**栋1-ST03。
法定代表人: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樟树市。
被告:江西本草天然香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本草天然香料油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06月0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47元,减半收取78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73.50元,由原告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席云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