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执保146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江南华城C区。
法定代表人: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本草天然香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袁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本草天然香料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西本草天然香料油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本草天然香料油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