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本草天然香料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2执保146号
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江南华城C区。
法定代表人: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本草天然香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袁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本草天然香料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本草天然香料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本草天然香料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