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鸿联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鸿联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元区中村乡米洋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03民初639号
原告:福建省鸿联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978715880,住所地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翠景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雷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元区中村乡米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米洋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福建省鸿联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元区中村乡米洋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鸿联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鸿联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