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鸿联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5民初53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群,三明市梅列区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光生,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运,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第三人:福建省鸿联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翠景大厦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978715880。
法定代表人:钟秀秀,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陈文运及第三人福建省鸿联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00000元(预估金额,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8日,***与***、陈文运经协商签订《关于文江溪支流(民主溪)小流域整治项目股东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该项目投资总额为100万元,陈文运业务股占25%,***投资股50万元占37.5%,***投资股50万元占37.5%。整个项目对外均以中广信(福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及陈文运名义进行联系,各股东具体分工为:陈文运负责整个承包项目,***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现场与材料的组织工作及现场记账,***负责款项工作,应把投资款及工程应收款用在整个项目中,不允许用于项目之外的支出。协议签订后,***按约将投资款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还向大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支付农民工保证金10万元,并向第三人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61485元。该工程项目已于2019年11月27日经大田县文江镇人民政府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该工程经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确认造价5220666元。***已从中标公司领取工程款400多万,还有100余万的工程款尚在第三人公司账户。根据整个工程的投入与最后确定的工程造价,扣除全部支出,还有140万元工程款可分配。按照***投资比例,其可得工程款利润70万(以最终双方结算金额为准)。但经***多次催促,二被告却迟迟不结算和分配利润。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事实上系合伙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陈文运签订协议,约定共同承包大田县文江溪支流(民主溪)小流域整治项目,以及各自投资额、占股比例及分工等内容。现***认为其已按约支付投资款,该工程已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也已领取大部分的工程款,要求合伙人***按***的占股比例分配工程款。因此,本案是***与***、陈文运的合伙协议纠纷,并非与业主或发包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属于***、陈文运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本院没有管辖权。***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现***提出管辖权异议,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台江区人民法院,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台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玉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凤达
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