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金闽生物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2675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蕾婕,福建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闽生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068750799A,住福建省尤溪县管前镇村尾村上泮洋。
法定代表人:林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泓霖,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87514368W,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碧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7月13日,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玲,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真,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良佳,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倪文彬,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闽生物有限公司、福建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佳、倪文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4元,减半收取2377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振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莉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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