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宸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87宇宸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1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2215660R,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陈庄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涛,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海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7468330XU,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东经济园区兴泰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双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海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8元,减半收取4384元,由上诉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8768元,余款4384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云
审判员  吴玫
审判员  陈雨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