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宸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11宇宸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安达机动车检测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611号
原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2215660R,住所地姜堰区三水街道陈庄新区(陈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州市安达机动车检测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57317907G,住所地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孙翠柏,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晓东,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安达机动车检测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学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颖